校车的运营(校车运营资质)
本文目录一览:
我想成立一个校车运营公司,如何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需要手续和办理方法如下:
1、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2、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3、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4、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扩展资料:
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参考资料来源:122交通网-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校车安全知识
随着城市交通校车的运营的迅猛发展、农村 教育 资源合并优化配置,校车成为了广大学生必不可少的交通载体。那么你对校车安全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校车的运营我整理关于校车 安全知识 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校车安全知识
一、校车不规范是威胁学生安全的重要原因
根据有关调查,社会上对校车的需求很大,具体体现在校车的运营:在农村,由于学校布局调整,大量撤并校,学生上学路途变远,家长没空接送。一些地方通过建寄宿制学校解决这个问题。但幼儿园和小学阶段的孩子不适宜住校,而且住校的学生放假回家也需要校车,但校车的供给没有及时跟上。很多校车干脆是私人运营,没有资质,更有甚者用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接送孩子,很多时候,人多车少的矛盾得不到有效解决,各种校车超载现象就非常严重。家长即担心,也很无奈,明知这样的车不安全,但是没有正规的校车,只能让孩子冒风险。正规校车缺乏,造成了“黑校车”泛滥,超载等违规行为,给孩子安全埋下了巨大隐患。
二、落实政府责任是解决校车问题的核心
对于发展校车,政府责任不可缺位。校车的运营需要多方面的资源,比如通过立法保证校车的路权,还需要制定一系列国家标准等,这些资源只有政府能够提供。加之,校车运营的利润较低,责任重大,更多的是公益服务性质,对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吸引力不大。所以,政府应该在校车问题上发挥更大的作用,制定相关法规,监管日常运营,并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
对于校车的发展,政府应该承担主导责任,积极推动校车工程的实施,为普及校车提供资源,并对日常运营实施严格监管。政府还应推动相关立法,一方面让校车在行驶中享有一定“特权”,尽可能保证学生的安全,另一方面为监管校车运营提供依据。
我国没有专门的校车法,在义务教育法中也没有关于校车的规定,造成监管中无法可依。另外,一些统筹的工作也需要政府各部门互相协调来做,比如设计校车的行驶路线等,这些更加说明政府在校车安全问题上的重要性。
三、拓展工作思路是解决校车问题的关键
关于校车的运营,目前有政府主导、企业主导、政企合作等多种模式,对于具体的运营,有些地方尝试成立专门的校车公司,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把校车运营委托给客运公司;办校车不能是单纯的“慈善工程”,在校车的运营中,政府应该以适当补贴弥补其利润的不足。激发企业办校车、办好校车的积极性,只有从根本上努力,校车的缺乏,校车服务等相关问题才能得到有效解决。
当然,政府不一定要把购买、运营等具体事务一揽子包办,可以鼓励企业、学校来办校车。但是政府也不能完全不管,要切实做好立法、监管、统筹等工作。
四、各项配套 措施 跟上是解决校车问题的重点
当前校车安全该由哪个部门管,实践中,教育、公安、交通等各部门都沾边,可是责任没有明确界定,“都能管”可能就变成“都不管”。
很多学校不愿意办校车,主要是怕出了问题负不起责任。有的地方出了校车事故,就仅仅处分校长和教育部门的负责人,这是没有道理的。校车不是教育部门一个部门可以管的事情。校车是政府应该配套的义务教育基础资源,教育部门在其中只能起到一个配合的作用。这个问题需要由政府牵头,由发改委、交通、教育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解决。因此,政府应该尽快把相关立法提上日程,通过立法来明确各方面权责。有了法律依据,校车的安全监管才能在实践中有法可依,公安部门、交通部门、教育部门的职责才能明晰,这样监管才能落到实处。比如说,公安部门要负起车辆和司机资质认证的责任,交通部门要负起交通运行监督的责任,教育部门要配合,对孩子进行 安全教育 ,对校车安全进行监督。只有形成合力,才能安全发展。
安全乘坐校车注意事项
一、学生不要坐在司机旁边的副驾驶座位上,其实这个位置是最危险的地方,一旦发生意外很容易受到伤害。乘车时不要将身体的任何部位伸出车外,因为这样容易被过往的车辆碰到。
二、乘坐校车时不要离开自己的座位,否则遇到急刹车时有可能会摔倒甚至被甩出。校车行驶过程中严禁打闹,校车在拐弯、刹车的情况下,惯性的作用非常大,要注意发生意外伤害。
三、切记要系好安全带。刹车的时候,由于惯性的作用人更容易向前倾倒碰撞。因此,乘车时一定要记得系好安全带。
四、不要在校车行驶过程中吃东西或喝饮料。避免行车中的颠簸和急刹车造成食物或饮料误入呼吸道,小朋友可能因为气管异物造成窒息。
五、在乘车时千万不要随意按动车上的任何按钮或者打开车窗。
六、上下车一定要等司机把车停放在安全的地方,然后有序地上下车,不要拥堵。
乘坐校车的安全知识
(一)等校车时的注意事项:
1、早晨上学时,要按照校车驾驶员定好的时间,按照你的校车司机或校区指示在指定的地方等候上车,不要站在车道(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等车,不要太早,比校车预定的时间到提前五分钟到站,也不要迟到,你的迟到会影响其他同学的上课时间。在一个远离公路的安全的地方等待。等待校车的到来时不要奔跑和玩耍。等校车时不要坐在道路上。
2、在车站不和陌生人说话,或搭一个陌生人的车。如果一个陌生人试图跟你说话,或接近你,告诉你的父母,公交车司机,或其他负责任的成年人。
3、放学等车时,到指定的地点等车,要按照老师的管理来候车,在等车时不要追逐打闹,不要扔杂物,要爱护公共财物,不能私自乱走。等校车监管员来领取学生时,各位同学要排好队伍,不要拥挤,不要插队。
3、上下车时应注意等车停稳以后,因为在车子还没停稳,如果大家都去拦车的话,反而会让司机措手不及。如果上车都争先恐后的上,不巧被其他人挤倒,都可能发生事故,这样很危险,所以大家一定要记住,有序上车,不要争抢。
4、不要把汽油、爆竹等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带入车内。易燃易爆物品容易在挤压、碰撞、或车辆震动过程中引起燃烧和爆炸,严重危及大家的生命安全。也不要把锐利的用品,特别是管制刀具等带到车上,因为容易误伤到其他同学。
(二)上下车时:
1、 校车靠近时,当心红色的闪烁灯光和停止手臂的伸展。
2、校车停下来时,等待司机的信号,看过马路或上车是否安全。
3、当过马路时,要左右看。当司机的信号表明过马路是安全的时候,走到前面汽车司机能看到至少有12英尺的地方,再过马路。
4、 不要在校车后面步行。
5、不要追逐运行后的校车。
6、学生乘坐校车时要依次上车,按座位就坐,不可随便乱上车或乱坐位置。 上下车要抓好扶手。
7、上车直接到你的座位,在整个过程中坐好。
8、只在指定的车站下车。
9、 校车未停稳,学生不能上下车。一定要等校车停稳之后,在跟车老师的引领下才能依次上下校车
10、如果有东西掉在校车附近,告诉校车司机。切勿尝试首先把它捡起来,因为司机可能无法看到你。
11、 父母或 儿童 的监护人应该在早上和他们一块等车,下午在车站接他们。
(三)乘车时必须做到:
1、上车后往车厢里面走,站在车门口容易被人挤下车,拉好扶手。
2、车辆行驶的过程中保持手,手臂和头部在校车内,不要把头、手、胳膊伸出手窗外,以免发生意外;也不要向车窗外乱扔杂物,以免伤及他人。在车上要服从校车驾驶员和老师的管理,不要打闹,不要起哄。
3、乘车时要坐稳,没有座位要把双脚自然分开,手紧握扶手,不要在车上打闹,也不要随意走动,更不能在车上写作业。 如果您的校车有安全带,每次都正确扣上。
4、注意坐在你的座位和服从司机、监管人员的安排。 学生在校车上的一切行动要听从跟车老师的安排和指挥,不能擅自要求司机中途停车或下车。记得一直都留在座位上,保持通道通畅
5、当校车来到一个铁路道口,停止说话,保持沉默,使司机可以听到火车 接近。 避免任何高声的或破坏性行为,防止分散校车司机的注意力。
6、 要有礼貌,尊重你的司机。因为对于司机来说,安全的接你上下学是一个巨大的责任。学生在乘坐校车时要文明礼貌、互相帮助、互相关心和照顾,发扬助人为乐的精神。
7、严禁在校车上喝饮料、吃零食、乱吐痰或乱扔垃圾,要保持车内环境的清洁卫生。
8、学生乘车时不许大声喧哗、走动、把手和头探出窗外,以免
发生意外。严禁大声喧哗、打架,更不允许以大欺小、威胁或恐吓年龄小的学生。
(四)下车时注意的问题:
1、等车停稳后再下。开门前,先看一下车周围有没有自行车或摩托车经过,要在没有车辆驶近的情况下再打开门,防止车门突然打开使后面跟上的自行车或摩托车撞上车门而发生意外。
2、下车时不要拥挤,不要争先恐后,要有序下车。
3、当车停稳下车后,不要从车前或车后横穿道路,应走离车前或车后20米以上,选择有红路灯的地方过马路。
4、学生在下车后要及时回家,不在路途中逗留,未经家长允许,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外借宿。
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校车运营单位校车的运营的管理校车的运营,沈阳市教育局颁布校车的运营了《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规定校车的运营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沈阳市校车运营单位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校车运营单位申请确认和日常监管工作,确保乘坐校车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校车运营单位是指除学校、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外的法人或其校车的运营他组织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可以提供校车服务的单位。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校车运营单位资格确认以及对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二)拥有在本市注册且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50台以上、客位1500个以上;在两个区、县(市)以上区域运营的单位,应当拥有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100台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
(三)每辆校车配备有1名校车驾驶人员,并按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四)单位及其负责人无犯罪记录,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校车驾驶员及照管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的制度。
第五条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应当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可以在该行政区域内为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校车包租服务,同时可参与该区、县(市)组织的校车服务招标,中标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校车运营服务。
第六条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成立校车运营单位的书面申请(一式两份);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及企业注册资金证明;
(四)现有用于提供校车服务的专用校车(至少达到申报条件的一半数量)的登记证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按照校车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检验后出具的合格证明。交强险投保单、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每个座位不低于50万元。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校车数量、类型、座位数和半年完成承诺时限承诺书;
(五)现有校车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以及其余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公安部门出具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及其复印件;
(六)校车卫星实时监控系统安装证明;
(七)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诚信认证,企业所在地的地税部门出具的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实行“三证合一”登记的,应提供“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居住地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单位及其负责人、校车驾驶人员和随车照管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
(八)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九)本单位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第七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申请成为校车运营单位的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进行书面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
第八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出具书面的受理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并出具确认意见。决定认可的,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校车运营单位;不予确认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校车运营单位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沈阳市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有关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条校车运营单位承接学校、幼儿园组织的与教学活动有关的校车包租服务,应当与服务学校、幼儿园签订书面合同。
校车运营单位应当与学校、幼儿园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由学校、幼儿园报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车运营单位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隐瞒。检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二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应当每年进行确认,具体工作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三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资格确认工作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发出确认通知;
(二)校车运营单位向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确认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按时年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校车已通过年审的证明材料、车船税和企业所得税缴纳证明、交强险及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的保险单、按规定安装、使用校车卫星实时监控系统情况;
3.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复印件并带备原件备查。
(三)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将上述相关材料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应分别开具是否存在违法运营以及被处罚的记录证明。如需要现场检查核实相关情况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四)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回复意见及现场检查结果,开具确认意见。决定认可的,将确认结果书面告知校车运营单位;不予认可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校车运营单位违反《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一)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
(二)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
(四)未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未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五)未按照省、市和区、县(市)物价部门规定标准收费的,经物价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一年内2次以上的;
(六)发生校车罢运等行为,经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七)发生欺骗、冒领校车财政补贴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
(八)发生校车群死群伤事故等严重情节行为的。
第十五条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校车运营单位日常管理和考核制度,在每月的5日前组织本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等对上个月辖区内所有校车运营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校车服务提供者拨付运营经费、财政补贴、奖励和处罚的依据,考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向校车服务提供者拨付必要的运营经费。
年度考核中累计2个月考核不合格的,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
第十六条校车运营单位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取消其相应的校车运营单位资格,并解除与其签订的校车服务协议(合同)。
第十七条校车运营单位的运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规定第四条之规定时,由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取消其校车运营单位资格。
第十八条校车运营单位所属校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广东省教育厅就《校车服务运营管理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日前,广东省教育厅发布《校车服务运营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15日。
《规范》提出,校车服务经营者,自有校车不应少于5台。学校(包括幼儿园)可配备校车为本校(或幼儿园)学生提供校车服务。校车应合理配备随车照管员。幼儿专用校车上的幼儿数小于2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小学生专用校车、中小学生专用校车上的学生数小于40人时,至少应配备照管人员1人。随车照管员的主要职责包括维持乘坐秩序、检查监督学生系好安全带等。
此外,校车服务人员应接受校车服务提供者和学校(或幼儿园)组织的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半年至少一次,每次不少于8课时。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应接受上岗前培训,持岗位证上岗;上岗前接受岗位职责和岗位技能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取得校车服务岗位证。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对校车驾驶员和随车照管人员组织岗前培训考核。校车营运组织应制定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每半年开展一次校车服务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孙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