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视频租号(腾讯视频租号好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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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人在收星光附属卡
星光畅享卡,持卡可免费观看腾讯视频内的所有付费及用券电影,以及腾讯视频TV端会员专享内容。
腾讯视频通过持续深耕用户需求,进一步扩充会员权益,不断提升用户体验。此次星光会员的发布,是腾讯视频对提升平台会员忠诚度的又一次有益探索,标志着腾讯视频会员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腾讯视频通过不断拓宽娱乐消费场景,构建起行业领先的会员服务体系,打造了包括电视剧、综艺、电影、少儿、动漫、纪录片在内的全方位精品内容矩阵,为会员用户提供独家精品内容。构建了先睹为快、倍速播放、杜比视听、弹幕互动特权等各类VIP权益与全新代言人矩阵,实现了“情感+功能”的会员生态,为会员用户提供更多优质服务。同时,腾讯视频还与网易考拉、喜马拉雅、亚马逊、唯品会、腾讯王卡等展开合作,进一步拓宽会员服务边界。未来,腾讯视频将继续以用户为中心,深耕会员运营,为会员用户带来更多更优质的内容与服务,不负好时光。
腾讯会员用的人太多会怎么样
腾讯公告:多设备登录播放限制说明:
1.为保护账户安全腾讯视频租号,避免账号密码共享泄漏被盗。
2.腾讯视频VIP帐号仅限个人使用,不允许转借或租赁腾讯视频租号他人。
3.同一腾讯视频VIP账号只允许本人在最多5个设备上使用,且同一时间同一账号仅可在2个设备上观影。
4.超出上述范围使用腾讯视频租号的,一经系统核实将自动封禁该账号。
租号平台、视频网站及会员账号财产权
视频网站、 游戏 公司诉租号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类案件中,原被告都会就账号财产权问题提出主张,还是以优酷诉租号玩案为例看一下各方意见。
视频平台:会员账号所有权属于平台
原告优酷公司认为,优酷会员账号腾讯视频租号的所有权归属于平台,用户只有使用权腾讯视频租号;优酷平台规则(网站服务协议、会员服务协议)明确禁止转租。
原告为了证明现有会员管理模式是行业通行,还列出了腾讯视频、爱奇艺、哔哩哔哩的会员服务协议予以证明。
原告进一步指出,会员付费制度是其网站固有的商业模式和维持相关视频业务的经营手段,也是视频公司主要的收入来源。
租号平台:会员账号属于用户个人财产
被告认为会员账号属于用户的个人财产,用户有权对外租赁,相关交易行为被法院认可有效。
优酷协议不允许账号出租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没有加粗提示。
被告还提出,市场上还存在大量账号租赁的情况,禁止账号租赁并非行业惯例。
此外,会员付费盈利模式并非一成不变,优酷最新的会员协议就载明“会员时长可以转赠”,这说明视频平台禁止账号转租的规则,正在被其自身所修改。
法院评价
法院没有采纳被告关于“格式条款”的答辩意见:
第一,视频行业经营者需要投入高昂费用以获取优质视频资源,负担视频存储所需的服务器、带宽等经营成本。
通过制定会员标准、规则等对用户类型、使用场景等进行限制的行为,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既是其 为经营活动得以顺利、安全开展而进行的必要设置 ,亦 不会对消费人数和消费时间有限的个人用户所获得的在线视频服务产生 根本影响 ” 。
第二,优酷虽然在协议中对使用主体、使用平台、使用方式和目的等方面进行了限制, 但并未排除个人用户获得会员视频服务的主要权利,亦无加重此类用户责任之情形 。
因此,对于被告格式条款相关抗辩,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被诉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具有不正当性。
同类案件中,有租号平台在举证时提供证人证言,用于证明账号上传行为是用户个人所为。法院的观点是:
即使最终的账号租赁由用户实施 ,但被告搭建租号平台、设置影视租赁专区,为视频行业普遍禁止的账号租赁行为提供了条件,显然违背了视频行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的商业道德。
最终,法院认定被诉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损害了优酷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那个有腾讯视频的VIP会员。借我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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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时租号”与不正当竞争
背景
被告是“寻租网”运营主体,在官网和微信公众号中提供腾讯视频VIP账号分时出租服务,其答辩时称账号来源是“网络渠道购买”。
原告腾讯公司认为这种经营模式损害其竞争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索赔500万。
被告淘卓公司认为其出售的涉案产品是通过其他平台购入,自己没有收集原告的会员账号,没有利用任何技术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没有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
法院对租号平台商业模式的评价
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分时租号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一,损害了原告的竞争利益,即损害了原告对腾讯视频VIP会员账号所承载和衍生的会员费和流量等商业利益。
法院认为,一方面,在被告处购买“账号”的用户可能不会再从原告处采购;另一方面,原告卖VIP会员是最低按月,被告的分时租赁服务,使得用户可以仅够买2-3天的账号使用权,极大降低了腾讯视频的用户粘性,从而使得腾讯视频的流量降低。因此,分时租赁行为损害了原告竞争利益,具有不正当性。
第二,破坏了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秩序。
法院指出原告基于经营自主权,出于降低运营成本、保障用户账号安全的考虑,对腾讯视频VIP会员相关的经营模式作出以下设计:
法院认为被告在知晓上述限制的情况下仍然实施分时租赁行为,导致一个账号被多个人使用,导致观影人数、在线时长异常,增加原告运营成本,这种行为属于对三原告经营活动的破坏,具有不正当性。
第三,不利于公共利益,即分时租赁账号的行为不符合“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名制管理规则。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法院认定“禁止账号非法买卖、分时租赁”是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业经营者普遍遵守的商业道德,相关约定在各大知名平台的格式条款中确实也属于标配条款。
原告取证时曾从被告处购买会员账号(2-3天),确认是真实的用户账号。被告虽然辩称账号是从其他网络平台购买而来,挂在自己平台进行销售赚差价的,但是无法解释账号的最终来源。
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这种分时租赁行为,很可能会泄漏相关会员账号的用户信息(观影记录、登录情况等),如果放任这种行为,将造成网络实名制管理的混乱,危害用户信息安全,于公共利益不利;同时也会使原告在用户中的信任度受到影响,进而流失客户。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运营寻租网和公众号,是网络行业经营者,其在销售“分时租赁”的账号时,应当知晓腾讯视频的经营方式和盈利模式。被告通过实施涉案分时租赁行为获得了直接的经济利益及网络用户的流量,增加了自身的交易机会,主观上明显具有过错。而该项被诉行为违反了互联网领域的商业道德,并对原告的正常经营和竞争利益产生损害,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影响判赔的因素
法院综合考量以下因素对赔偿数额进行酌定,最终判决原告向被告赔偿人民币30万元。
第一,被告主观故意明显。
从被告的经营模式和其与其他平台商沟通的内容来看,被告对“腾讯视频”的相关规则系明知,在此情况下,其仍然实施涉案行为,还在标题上通过修改“腾讯视频”名称的方式躲避监测,其主观故意明显。
修改名称是指被告在售卖账号过程中使用“藤讯”而非“腾讯”字样,被告解释说这是错别字,但原告不这么看。原告认为被告是为了躲避检测措施,更能体现出被告的主观恶意。
第二,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
被告系长期从事涉案行为,仅以被告提交的自行统计的表格来看,销量也较大。同时,被告还通过组织团购的方式来扩大其自身网站和公众号等销售平台的影响范围,企图以此来获取更多的用户进行牟利,可见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广泛。此外,被告的涉案行为不仅对原告的合法商业利益产生较大影响,而且对于原告的其他网络用户产生影响,同时还破坏了互联网环境 健康 有序的竞争环境,扰乱了网络竞争秩序,故被告的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较大。
第三,原告为运营其网络服务,必然要花费巨大的成本,被告的被诉行为给原告造成损害,影响其竞争利益。
参考:2021年12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京0108民初7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