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侵权事件(今日头条侵权案)
本文目录一览:
- 1、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这种抄袭是侵权吗?
- 2、今日头条上引用别人视频侵权吗?
- 3、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案件法院怎么判的
- 4、把别人微信上的文章分享到今日头条算是侵权吗
- 5、《今日头条》旗下西瓜视频被指侵权?
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这种抄袭是侵权吗?
抄袭
目前今日头条侵权事件,今日头条起诉自己的卵胞兄弟今日油条侵权自己的商标今日头条侵权事件,引起大家广泛的关注。所属于河南的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因店铺装修、菜单与logo和今日头条大相径庭被告商标侵权。今日油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称为纯属巧合,然而我认为这是一种侵权行为。
虽然二者不是同一个行业,但是今日油条的店面装修格式、菜单、logo、摆盘与今日头条APP界面大相径庭,仅仅有一个字的区别外,其今日头条侵权事件他的与今日头条APP相比几乎没有任何区别,而且照抄照搬今日头条宣传标语也十分相似,将你关心的,才是头条改成了关心你的,才是好油条。不仅仅如此,今日油条还模仿了格力的标语将“好空调,格力造”口号改成“好油条,今日造”、而且店内还出现了王思聪的卡通头像等等。我在大众点评上浏览大多数的客人都是因拍照打卡而来并不是为了吃上好油条,所以今日油条有很大嫌疑涉及侵权。若今日油条胜诉,那么今日油条的行为在道德上被人唾弃。
现在而言,我们的借鉴不等同于创新,创新就是在使我们从零到一、从无到有,这才是一个创新的突破,我们要有自己的想法、有自己的成果,如果我们能从别人的成果上加一些东西加以完善,我们这样的行为不仅仅是剽窃,还是一种侵权。这样的案例数不胜数,一些知名的企业每年都要交上许许多多的商标注册费,商标也算是一种无形的财产,提前注册商标也是相当于对它的一种保护,所以要杜绝抄袭,因为抄袭商标也算是一种侵权。
今日头条起诉今日油条,这种抄袭的行为算是侵权。
今日头条上引用别人视频侵权吗?
未经所有权人同意,今日头条擅自引用的行为,构成侵权。可以打相关客服电话要求停止侵权,或起诉处理。
新浪微博与今日头条案件法院怎么判的
今日头条被判侵权,赔偿腾讯网27万余元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腾讯网起诉今日头条的287宗侵权案件全部做出判决。今日头条被判287宗案件侵犯腾讯网信息网络传播权,需向腾讯网赔偿27万余元。
今年4月,腾讯和搜狐以涉嫌侵犯其所属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一前一后将今日头条诉至海淀法院。腾讯和搜狐方面称,因今日头条涉嫌侵犯其作品版权和约稿版权,分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交诉状,目前相关起诉已立案百余件,要求今日头条立即停止对涉案作品提供在线传播,并就涉案作品索赔经济损失百万级。
涉案的287宗案件的相关作品,均为腾讯网员工的职务作品和独家约稿作品。今日头条从腾讯网直接抓取内容后,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并在今日头条网站和新闻客户端发布。今日头条网站及APP直接发布的页面上,大部分涉案作品都醒目地展示了“腾讯体育讯”“腾讯娱乐独家报道”等字样。但今日头条无视这些版权信息,仍然抓取使用。287宗案件的相关作品,均属于未经允许被擅自转载的情况。
法院审理认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未经许可,在今日头条网和“今日头条”app上主动抓取腾讯公司独家所属版权作品,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经法院认定,今日头条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今日头条网和今日头条app上刊出,字节跳动公司(今日头条)应当对其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涉案的287宗案件全部被判侵权,赔偿额总计达27万余元。
把别人微信上的文章分享到今日头条算是侵权吗
如果你是以营利为目的,那么使用别人的作品是需要版权所有人同意或者支付报酬的,否则便属于违法侵权。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扩展资料:
案例:
合肥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破获了安徽省首例特大网上侵犯著作权案,许某等人搭建13个盗版网站,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500余万份,点击量达18亿次,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目前,该案已由高新区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著作权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权利人根据著作权法等法律的规定,享有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主要是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等五个方面权益。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还包括了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等拥有的著作邻接权。就许某等人的“经营活动”看,未经他人允许,以营利为目的,随意复制文字作品500余万份,已经违反了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
就此案来说,许某等人首先应当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他们利用专业技术,架设盗版网站,租用服务器,未经授权随意复制他人文字作品牟利,侵犯了掌阅、起点、阅文等30多家正版网站的著作权。与多家广告联盟合作,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著作权利人因此蒙受巨大损失。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至于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主要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著作权侵权
参考资料:人民网-中青报:复制作品500万份,网上侵犯著作权须依法严惩
《今日头条》旗下西瓜视频被指侵权?
华创集团在逛微博时发现知名前媒体人、优米创始人王利芬发布一条微博斥责今日头条旗下西瓜视频侵权。根据王利芬发的截图显示,今日头条抓取了优米的视频,并在视频右上角打上了西瓜视频的水印。对此,西瓜视频下架了全部侵权视频,并按照平台规定对涉及侵权的四个账号分别做了永久封禁和禁言4天的处理。
据了解,西瓜视频建立了24小时即时反馈投诉处理机制,对于侵权行为严重的账号,平台将予以封号处理,并将运营者列入黑名单。但是,王利芬认为,即使删除侵权视频,对方也已获得了流量。"再删,然后再上传,再带流量再删,这些流量都会成为销售收入,这就是商业模式。"
华创集团想说,作为平台服务商,在版权侵权问题上一般适用"避风港原则"或"红旗原则"。今日头条如果自身不生产内容,对于平台内作者的版权侵权行为,当权利人发出侵权通知而今日头条不进行相应处理时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今日头条对于用户的侵权行为属于明知或应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侵权通知,今日头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总之,技术虽然是中立的,但如何使用技术则体现了使用者的价值取向,合理利用技术能造福人类,放任技术危害他人则贻害无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