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和运维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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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有哪些内容
1运行考核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主要指标污水处理设施运营;
对处理成本、处理总量、处理质量、设备(设施)完好率、设备运转率、能源(材料)消耗、安全生产等一系列指标进行考核,以便反映和掌握运行系统总体状况。
2记录与统计;
在污水处理系统的日常管理中,有系统的记录与统计分析工作是十分重要的。每年每月乃至每日都要进行及时记录,并注意检查原始记录的准确性与真实性。做好收集、保存、积累分析、整理与汇总等工作。
3管理制度;
在污水处理运行系统的日常管理中,为了运行好各种设施设备,管理好各种运营工作,保证设备正常稳定地发挥作用,保护和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和责任感,需要污水处理运行系统建立和执行岗位责任制等一系列整套规范化管理制度,并通过奖励和批评,鼓励职工贯彻执行规章制度,使污水处理厂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积极、主动、熟练地投入日常运行和维护保养工作之中。
4安全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
安全技术管理是对安全技术工作进行的组织、计划和控制活动。主要包括: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对生产环境安全的管理;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组织制定安全技术标准。
5对工艺和设备的管理;
生产工艺过程产生的危险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的主要危险源。加强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是防止发生事故,避免或减少损失的主要环节。生产工艺过程安全技术管理主要包括工艺安全管理和设备安全管理。
6对生产环境的安全管理;
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是保障生产者安全与健康的基本条件。国务院颁布了《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其中厂院、道路、坑、壕,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和废料的堆放,及建筑物、电网等的安全卫生要求;工作场所总体布置、危险护栏、地面、墙壁、天花板、采光、降温、防寒、供水等一般安全卫生要求;特殊环境(如气体、粉尘和危险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要求。此外厂房设计、防火单蹄、仓库堆场安全、电气线路安全等也才有专门规定或标准。
7组织制定和实施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是规定工人操作机器仪表的程序和注意事项的技术文件。制定安全操作规程要根据生产工艺、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的特性,参考安全操作经验和事故教训。安全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要合乎生产 操作步骤和程序,有安全技术知识、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方法、预防事故的紧急措施和设备维修保养事项等。这些都是从控制人的操作行为上预防作废事故的有效方法。
8加强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人个防护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预防工作事故和各种职业毒害而采取的一种防护性辅助措施。
9防火防爆与压力宣传品管理;
(1)火灾与爆炸
(2)防火防爆的管理
10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国务院最新规定: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特规定了事故报告制和调查程序规定,以加强事故的管理和防范。
11人员伤亡事故的报告制和调查程序。
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泽大仪器的污水处理全过程监管系统不错,
作为污水处理公司的管理运营者可以了解下这个系统。
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
按规定建设污水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控制城市水污染,促进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制定城市污水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城镇污水应当集中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提高本行政区域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编制全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建设、经济综合宏观调控、环境保护、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督管理。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处理的有偿服务,收取污水处理费用,保证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收取的污水处理费用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污水处理厂运营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工业污水处理运营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前提条件主要需要注意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有6条。1、人员培训工作系统初次运行是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前的重要步骤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操作人员在此阶段应为系统以后的正常运行积累经验。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完成对全体员工的岗位培训和安全培训工作。2、各单元处理构筑物内的清理、防腐和设备紧固工作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后可能长时间不能停运污水处理设施运营,故在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应清除全部构筑物中的垃圾杂物污水处理设施运营,同时应仔细检查和修补构筑物和机械设备的油漆、防腐和紧固情况。3、系统单机调试、构筑物渗水测试工作系统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应在系统初次运行前,包括水处理系统和污泥处理系统的各工艺水池,工艺设备,辅助设备及闸阀及堰门等。由土建分包商和设备供应商,安装单位分别完成,并提交单机调试和构筑物渗水测试报告。同时注意工艺中有标高要求内容的校核,例如各转刷的标高一致,并与堰门标高协调。污水处理厂相关人员应参与该项工作,并对单机调试和渗水测试工作进行验收。4、检验进出水条件系统进行初次运行前,污水收集系统应具备收集和提升污水能力,并能够通过污水收集控制系统控制进水量和进水时段,同时,应确保污水处理厂出水管道与受纳水体连通,以保证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尾水能排入受纳水体中。5、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复核设计负荷时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是指复核自进水提升泵到出水口工艺流程的过水能力能否达到设计负荷。由于已通过单机调试,可以用污水进厂进行复核以节约清水。如出现问题应通知承包商进行改建,直至达到设计负荷。6、系统联动新建污水处理厂系统联动应由总承包商完成。系统联动试车的目的是检验设备运行、工艺参数监测和调控能力以及检验设备间运行的协调性。在系统联动过程中应重点调试自动控制和现场控制系统运行情况。
污水运营是做什么的啊?
“污水运营”实质上就是“环境保护设施运营”。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总局第23号令)要求开展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一项工作,目污水处理设施运营的是为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了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和监督管理,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防治污染,提高和改善环境质量。
其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定义是:
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污水处理设施运营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提供污水运营服务的前提要求:
必须按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
1、《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2、《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4、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说白了,污水运营其实就是一种提供第三方污水处理服务的新型污水处理管理运营模式。因国家日益重视环境排污问题,加强排污监管力度,达标排放成为企业必须遵守的准则。
将企业的污水处理达标的任务职责交由有污水处理甲、乙级资质的第三方公司,通过签订协议明确规定双方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使更多的企业做到真正的达标排污,维护生态,保护环境,这也就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出台这个管理办法根本原因。
长春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含试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公共排水管网,接纳工业废水、服务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第六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第七条 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第八条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检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正常运行。第九条 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 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运行、重点水污染物减排台帐。按月记录用电量,按日记录主要设备运行状况、处理水量、进出水水质、污泥产生量与处置等情况,并按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运行情况月报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按月出具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第十二条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市、县(市)、区(含开发区)财政预算。
实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制度。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审核意见,核定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是否足额拨付、削减或者暂停拨付。第十三条 对于完成排污总量控制目标和减排任务成绩突出的运营单位,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年度给予奖励补助。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维修,并在发生故障后八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因维护、检修等确需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提前十五个工作日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停运维护、检修,并在规定时间内恢复正常运行。
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并在二小时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报告。
污水处理厂恢复正常运行后,运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第十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制定污水处理厂运行应急保障措施,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组织实施,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一)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无运营单位的;
(二)运营单位退出的;
(三)运营单位因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取消资质的;
(四)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的;
(二)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污泥的;
(四)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